自从1995年踏进人民法庭的大门,二十多年来,他辗转工作于多个人民法庭,怀着司法为民的初衷,让数不清的当事人怒气冲冲而来,满面笑容而去,使无数的恩怨烟消云散。二十多年来,他一直风尘仆仆,把群众的事当成天大的事,奔波在田间地头,用忘我的工作换取了群众的信任。他就是全国优秀法官--马敬启。
马敬启,男,1969年10月出生,汉族,大学学历,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95年5月考入莘县人民法院,历任书记员、助理审判员、审判员、副庭长、庭长、党组成员。多年扎根基层,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。多次荣记“个人三等功”,连续两次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“全省人民法庭优秀法官”称号,2016年6月被评为“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”。2019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“全国优秀法官”。
坚持服从大局 从来无怨无悔
他信仰坚定,服从组织,扎根基层,无怨无悔。他说服从组织安排是自己无悔的选择。他始终没有忘记,1995年他刚考入法院工作的时候,他的孩子还未满一岁,孩子需要照顾,本来他依靠自己的文字功底,很有机会留在院机关工作,这样就可以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,接受更好的教育。但当时人民法庭人手少,急需补充后备力量,根据组织的安排,他依然到环境艰苦的法庭工作。在法庭他一干就是12年。2007年6月,法院人员再次调整,马敬启同志又有调到院机关工作的机会,但组织考虑到他有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,又把他调整到离县城最远的古云人民法庭主持工作。在古云法庭工作期间,古云法庭连续三年受到上级法院的集体表彰,其中被聊城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两次,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一次。2017年9月,城关法庭积案多、难案多,多项办案指标严重下滑,在危难之际,组织上又把马敬启同志调整到城关法庭担任庭长。他到城关法庭后,建章立制,狠抓落实,同时以身作则,带头办案,一年时间就扭转了城关法庭的落后局面。25年来,随着工作岗位的多次调整,他有很多机会能调到机关工作,但他依然留在了法庭,一干就是25年,从未说过一个“不”字。
坚持司法为民 诠释担当作为
马敬启说:“只要心中装着群众,群众就信任你,法庭工作就好开展”。每到一处法庭,他都把做好群众工作的观念灌输到干警心中,坚持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。他说,那是2003年的案子了。一位中年妇女,她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。这位张姓妇女将丈夫的死亡赔偿金16万元借给了邻村的周某。她们约定月息1分,但在周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,就不再支付。后张某多次催要,周某一拖再拖。无奈之下,张某将周某告上法庭。马敬启充分调查后,发现周某将借款借给了一家面粉厂,由于面粉厂经营不善,面临倒闭。但张某的女儿恰恰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,因交不上学费,不能按时报到。此时,马敬启心如刀绞,他说无论怎样也要把孩子的学费讨要到手,坚决不能耽误孩子上学。一天晚上,他骑着摩托车来找周某,一直蹲守在周某家附近,直到周某回家。马敬启立马赶上去做工作。周某终因他的诚心所感动,先将15000元支付给了张某。随后,马敬启顺势调解了此案。
坚持不忘初心 一直矢志不渝
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是每一位法官的追求和目标。在审判工作中,他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职责,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实体公正、程序合法。无论作为审判员还是庭长,他都敢于担当,始终对自己高起点定位,高标准要求。他向全庭干警提出“向我看齐”,既当指挥员,又当战斗员,主动带头承办疑难复杂、矛盾大的案件。他带头强化案件质量意识,严格案件审判流程管理,落实责任追究制度,以管理促公正;坚持案件依法公开审理,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、庭审直播、录播,以司法公开促公正;强化外部监督,听取党委、纪委、人大的意见,以监督促公正。近三年来,他个人年均主审、作为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830余件。2018年他个人办结案件290件,全庭共办结各类案件1974余件,案件结收比达111%,结案率为89%,员额法官人均办案359件,所审结案件无长期超审限案件、无矛盾激化案件,无新的涉案上访、申诉抗诉案件,无关系案、人情案、金钱案,结案率、结收比、员额法官结案数、平均办案天数、裁判文书上网率均列莘县法院各业务庭首位。
坚持清正廉洁 始终心地坦荡
公生明,廉生威。每到一处法庭,他都带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狠抓廉政建设。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,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司法的各项制度、规定。每到一处法庭,他都带领全体干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坚持抓早、抓小、预防为主,管住嘴、管住手、管住腿,管住思想,形成了高压严管态势。通过与干警签订廉政责任书、每月干警述廉、建设好廉政文化长廊、观看廉政警示片,召开家属助廉会等方式教育干警善于在阳光下办案。自觉接受纪律监督、法律监督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,增强了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,全庭形成讲廉、述廉的良好风气。多年来,他所在的法庭没有出现一起违法违纪现象,法庭的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,辖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大大提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