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施划停车泊位法律依据:《山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,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停车泊位,设置交通标志,限定停车时间。
2、我们针对市城区停车泊位不足问题,经过充分调研,在有条件的道路施划了部分停车泊位,并随着交通流量变化,对不合适的停车泊位及时给予取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