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》规定,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、建设、养护、管理的责任主体,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、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,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求和财政状况,逐步增加投入,乡(镇)人民政府也要安排财政预算资金,用于乡道、村道的日常养护(村道,是指除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、建制村与自然村等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,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)。
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将“新改建农村公路620公里,改造危桥44座”列入民生实事之一,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积极申请财政资金,逐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,切实为农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方便、快捷的交通条件。